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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因利润分配调整“精达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精达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3.35元/股

  ●“精达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3.32元/股

  ●“精达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3日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的《精达股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60号)。

  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精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精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精达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精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3.35元/股调整为3.3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10月1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精达转债自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年10月13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6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49,182,6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475,479.0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光荣、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对天津精达漆包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精达”)在该行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 17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天津精达对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2、近日,公司与邮储银行铜陵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由公司对铜陵精迅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精迅”)在该行于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14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铜陵精迅对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3、近日,公司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对江苏顶科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顶科”)在该行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7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江苏顶科对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11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6,000万元的担保。

  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天津精达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1,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 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为江苏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 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宜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公司为铜陵精迅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邮储银行铜陵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乙方承担的费用除外)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利率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增加的,甲方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下属公司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377,6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12%。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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