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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5-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3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25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5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7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03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676股,每股发行价5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9,999,983.96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3,206,445.5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793,538.38元,截至2023年9月15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已经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公司中长期规划,进一步贴近客户需求,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及项目延期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3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进行相关调整,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研发中心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RIGOL TECHNOLOGIES (MALAYSIA)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普源”)、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股份公司):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全资子公司):马来西亚普源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银行):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马来西亚研发中心项目” 、“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胜、嵇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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