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5-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1,873,817股
2、发行价格:317.00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763,999,989.00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31,054,180.03元
· 预计上市时间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1,873,817股已于2025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1,873,81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的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5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2025年8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5年7月11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5年8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1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149,312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1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过20,05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11,873,81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9月5日),发行底价为266.0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7.0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9.16%。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3,999,989.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2,945,808.9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1,054,180.0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5、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6、保荐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7、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与中信证券合称为“联席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9月16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002号),本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17.00元,发行数量11,873,8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3,999,989.00元。截至2025年9月12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白家庄支行账户开立的账户已收到百利天恒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3,763,999,989.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763,999,989.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人民币31,711,999.91元后的余额为人民币3,732,287,989.09元,已于2025年9月15日存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9月16日出具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003号),截至2025年9月15日,百利天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73,81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7.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763,999,989.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945,808.9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1,054,180.0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1,873,81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719,180,363.03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2,873,817.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12,873,817.00元。
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5年9月25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11,873,817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的情况。
(五)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7.00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1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1,873,8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63,999,989.00元。具体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14)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养老金稳健增值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15)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及前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5年9月25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朱义。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五、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杨沁、陈溦
项目协办人:周增骏
项目组成员:许晨鸣、李洋、龚洁、马翔、黄禹铭、冯暄、赵天委、李伟汉、童寅正、牛瑞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电话:021-20262000
传真:010-60833955
(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电话:0755-81902036
传真:0755-81902020
(三)联席主承销商: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莉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陶旭东、马锐、刘云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五)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海平、郭同璞、罗丹、魏梦云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10-56730000
(六)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罗丹、魏梦云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10-56730000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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