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
● 赎回价格:100.9973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0月10日
● 最后交易日:2025年9月26日
自2025年9月29日起,“永和转债”停止交易。
● 最后转股日:2025年10月9日
截至2025年9月29日收市后,距离10月9日(“永和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0月9日为“永和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永和转债”将自2025年10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永和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19.68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9973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永和转债”已停止交易,公司特提醒“永和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5日,已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永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5.584元/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永和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永和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永和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永和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永和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永和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一) 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二) 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 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 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5日,已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永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5.584元/股),已满足“永和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 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5年10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永和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 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9973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即1%;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4年10月11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5年10月10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364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1%×364/365=0.9973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9973=100.9973元/张
(四)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973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97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973元(税前)。
3.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永和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973元。
(五) 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永和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永和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5年10月10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永和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六) 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0月10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永和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 交易和转股
2025年9月29日起,“永和转债”已停止交易;截至2025年9月29日收市后,距离10月9日(“永和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0月9日为“永和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八) 摘牌
自2025年10月10日起,“永和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 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 2025年9月29日起,“永和转债”停止交易;截至2025年9月29日收市后,距离10月9日(“永和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个交易日,10月9日为“永和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永和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二) 投资者持有的“永和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 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永和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9973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永和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 因“永和转债”已停止交易,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特提醒“永和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四、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助对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政府
● 展期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 展期期限:1年
● 展期利率:3.80%/年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
一、 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 财务资助展期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总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400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为保障内蒙永和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未来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近日,内蒙永和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拟将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1年,即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借款展期年利率为3.80%。
(二) 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剩余借款2,000万元的归还时间进行展期。本议案已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旨在持续保障内蒙永和获取未来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为公司后续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名称: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2. 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 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 借款展期金额
1.为促进乙方顺利征地,甲方同意乙方将到期而未能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予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2.截至2025年9月30日,甲方按原协议借给乙方的3,000万元资金,乙方已向甲方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应计利息,尚余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本金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予以展期。
(二) 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始日即2025年10月1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 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26年9月30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 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150%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 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 财务资助展期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是有息展期,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提供相应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为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借款资金的用途、还款时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整体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六、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2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二) 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通过市场化薪酬体系、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多项举措,有效提升了员工福利保障水平。同时,在住房市场环境发生阶段性变化的背景下,员工购房借款的必要性明显降低,现行《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适用场景相应缩小,实际效用亦有所减弱。为进一步精简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制度执行效率,董事会同意废止该项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转股数量累计达到转股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5年9月26日,累计共有人民币765,766,000元“永和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38,781,541股,占“永和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2294%。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5年9月26日,尚未转股的“永和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4,234,000元,占“永和转债”发行总量的4.2793%。
一、 “永和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 “永和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发行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10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二) “永和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9号)同意,公司8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和转债”,债券代码“111007”。
(三) “永和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和转债”自2023年4月1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33.64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新转股价格为19.68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 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及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1月4日起由33.64元/股调整为33.60元/股。(详见公司2023-002号公告)。
2. 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4月11日起由33.60元/股调整为33.61元/股。(详见公司2023-036号公告)。
3. 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及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6日起由33.61元/股调整为23.83元/股。(详见公司2023-063号公告)。
4.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6日起由23.83元/股调整为23.68元/股。(详见公司2024-046号公告)。
5. 因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下修正“永和转债”的转股价格,“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7日起由23.68元/股调整为20.13元/股。(详见公司2024-059号公告)。
6. 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12月9日起由20.13元/股调整为20.15元/股。(详见公司2024-111号公告)。
7. 因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3月20日起由20.15元/股调整为19.93元/股。(详见公司2025-016号公告)。
8.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永和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3日起由19.93元/股调整为19.68元/股。(详见公司2025-046号公告)。
二、 “永和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永和转债”的转股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8年10月10日。
截至2025年9月26日,累计共有人民币765,766,000元“永和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38,781,541股,占“永和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2294%。其中,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6日,共有人民币751,385,000元“永和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转股数量为38,178,628股。
截至2025年9月26日,尚未转股的“永和转债”金额为人民币34,234,000元,占“永和转债”发行总量的4.2793%。
三、 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本次变动情况包含“永和转债”转股38,178,628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401,963股以及限售股解禁83,473,685股。
四、 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股本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被动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以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以2025年9月26日公司总股本计算。
注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 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传真:0570-3832502
邮箱:yhzqsw@qhyh.com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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