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
2024年6月18日,天邦食品披露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起诉天邦食品、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重大诉讼事项。2025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股权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监管谈话及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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