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41,867.6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公司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76,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3.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
4. 若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725元,由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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