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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下属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6.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98%。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500,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5-021号。

  二、担保额度调剂的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公司全资孙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锂电隔膜”)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0,000万元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剂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隔膜科技”)。调剂后,沧州锂电隔膜可使用的担保额度由67,500万元调减为47,500万元,芜湖明珠可使用的担保额度由10,000万元调减为0.00万元,沧州隔膜科技可使用担保额度为34,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因芜湖明珠、沧州锂电隔膜与沧州隔膜科技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可在担保额度内互相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5年9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在沧州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孙公司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东鸿制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2025年9月28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沧州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沧州隔膜科技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2025年9月28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沧州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孙公司沧州锂电隔膜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

  2、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3、法定代表人:高树茂

  4、注册资本:62,660万元

  5、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隔膜、涂覆改性隔膜、微孔膜、过滤膜的制造、开发、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经查询,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50,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16年2月17日

  3、注册地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路北侧吉林大道西侧

  4、法定代表人:王世有

  5、与上市公司关系: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9年06月29日

  2、住所: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

  3、法定代表人:刘乘志

  4、注册资本:8,000万元

  5、股权结构: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经查询,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沧州隔膜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7、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被保证人为沧州锂电隔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债务人: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7、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三)被保证人为德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

  3、债务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六、董事会意见

  沧州隔膜科技、沧州锂电隔膜、德州东鸿制膜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上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66.08%,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0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60,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7.63%,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98%。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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