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董事、总经理蒋叶林先生,董事孙鹏飞先生、彭剑锋先生,监事朱德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董事、总经理蒋叶林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79%);董事孙鹏飞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6,5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5%);董事彭剑锋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4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2%);监事朱德友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5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09%)。
近日,公司收到蒋叶林先生、孙鹏飞先生、彭剑锋先生、朱德友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蒋叶林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为股权激励、资本公积转增;孙鹏飞先生减持股份来源来源为二级市场增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彭剑锋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增持;朱德友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增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情况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5-046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州先生与珠海市恒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顺资产”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清州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0,96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给受让方。
2.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州先生与恒顺资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陈清州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0,96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陈清州先生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的价格为11.18元/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1,017,015,532元。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除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州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翁丽敏女士持股情况还存在如下变动:
1、2021年12月13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23,494,300股,公司总股本由1,839,573,991股变更为1,816,079,691股,陈清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2.53%被动增加至43.08%。
2、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陈清州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1,945,173股,减持完成后陈清州先生持股比例由42.12%变为39.25%,陈清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3.08%变为40.22%。
3、2023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通过自主行权系统行权2,539,690股,公司总股本由1,816,079,691股增加至1,818,619,381股,陈清州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行权新增股份导致陈清州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0.22%被动稀释至40.1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受让方持有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持股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至两位小数。
三、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姓名:陈清州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583196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受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市恒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EMUX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1601
法定代表人:张华雄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2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说明:珠海市恒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
转让方:陈清州
受让方:珠海市恒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1)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583,股票简称:海能达,总股本为1,818,619,381股;
转让方陈清州(以下简称“甲方”)系标的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标的公司712,900,884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39.2001%。
(2)受让方珠海市恒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乙方”、“恒顺资产”或“受让方”),系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持有标的公司股票。
(3)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0,967,4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0020%。
2.交易股份与价格
2.1.乙方以现金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0,967,4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0020%,转让价格为11.18元/股,转让价款为1,017,015,532.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零壹仟柒佰零壹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2.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拆分股份、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乙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及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增发股票、股份回购等导致标的公司股本变更的,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总价款不变,转让比例相应调整。
3.交割
3.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
①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②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③乙方应在在双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
④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分批次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517,015,53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柒佰零壹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3.2.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在本协议3.1条约定的期限前提前支付转让价款。
3.3.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6个月内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3.4.双方确认,若乙方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已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则在乙方足额支付前述总价款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应在解除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3.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持有的前述标的股份,也不由标的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标的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乙方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4.1.1.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4.1.2.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4.1.3.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主张、优先权、第三方权利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或障碍,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和标的公司已经披露或公告的除外。
4.2.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4.2.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4.2.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4.2.3.乙方保证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所管理及代表的恒顺传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作为标的公司收购方和标的公司股东的资格。
5.税费
5.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公司或深交所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公司或深交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6.保密
6.1.甲乙双方对任何其在协商、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其股东、关联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形、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贮存的媒体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客户信息、经营策略、销售政策、产品设计等资料)予以保密,除非该等信息:
(1)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
(2)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
(3)从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并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的要求需要披露。
6.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对方或股东、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除双方指定或委托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或用于除本次交易外的其它用途。
7.违约责任
7.1.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议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
7.2.若【本协议因第8条终止】且届时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全部税费。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由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归还给乙方。
8.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8.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8.3.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书面形式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8.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8.5.协议终止
8.5.1.在交割前任何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5.2.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5.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9.通知与送达
9.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书、电子邮件。
9.2.根据本条的规定送达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送达:
9.2.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书面通知递送至双方上述联系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9.2.2.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书面通知被发送至双方上述电子邮箱时视为已送达。
9.3.本协议双方均有权变更其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等通知方式,但是必须事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变更不对未获得书面通知方发生效力。
10.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10.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监管部门备案或办理有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系陈清州先生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恒顺资产认可公司的发展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本次交易未触发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公司有需求时,陈清州先生将考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协议转让所获部分资金用于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并增强公司运营能力。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承诺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5-045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通知,获悉陈清州先生与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保证担保”)办理了股份质押手续,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深分”)办理了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手续,具体如下:
一、股东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3、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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