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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暂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诉讼最终结果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请获得标的公司充分财务资料,准确核算三年期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额,以向刘炳生先生追偿三年期业绩承诺现金补偿。鉴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先生财务状况及负有多起法院判决未清偿债务情况,业绩补偿的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原告”)为准确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或者“被告”)实际控制人刘炳生先生三年期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额事宜,于2025年07月向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诉请获得聚之源充分财务资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及复制;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起诉之日(2025年07月07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

  3、请求判令原告在查阅/复制本诉状第一、二项所列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进行;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5)青2802民初146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聚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聚之源的账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天域生物查阅并复制;

  2、被告聚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天域生物查阅;

  3、原告天域生物在查阅前二项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聚之源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请获得聚之源充分财务资料,准确核算三年期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额,以向刘炳生先生追偿三年期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详细核实聚之源账目状况,及时向刘炳生先生主张三年期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鉴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刘炳生先生财务状况及负有多起法院判决未清偿债务情况,业绩补偿的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特此予以风险提示。

  公司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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