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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原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上海银行股份公司市南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

  1、中国银行上海市吴中路支行系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协议签署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系中国银行上海市吴中路支行的上级机构;

  2、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系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协议签署方为上海银行股份公司市南分行,系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的上级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重阳、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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