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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130,94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6,232,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70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7,362,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5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70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3%。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74,381,3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3,534,747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0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12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12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8%;弃权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0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12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9,0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12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弃权9,0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80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12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127,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8%;弃权8,8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90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15,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16,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9%;反对15,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16,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律师、程哲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9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及根据其出具的说明,该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自身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决策,是基于看好公司发展前景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备案。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26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于2025年9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副董事长温美婵女士、董事白炜先生、独立董事李斐先生、独立董事吴辉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公司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楚婷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3.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7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4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40.04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3.15元/股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71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分为A、B两类,公司为A、B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A<An且B<B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岗位差异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细化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激励对象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决定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40.04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71人

  (四)授予价格:33.15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15元/股。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33.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计7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4万股。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5.46元/股(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6.4390%、33.8296%、29.4297%、28.601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5%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华宝新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宝新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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