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25-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9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向深圳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EC”)提供人民币9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5年,按照4.9%年化利率计息。除公司外,CEEC的另外两名股东分别按各自持股比例向CEEC提供借款1,200万元、900万元。2023年4月3日,该笔借款到期,CEEC未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900万元及2021年1月1日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CEEC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借款利息,CEEC因不服一审判决中的利息计算标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2023年4月8日、2023年8月9日、2025年5月8日、2025年5月14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向关联参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关于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财务资助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终2465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1元(已由上诉人CEEC预交),由上诉人CEEC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债权的可回收金额及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终24658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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