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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 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进展 暨签订相关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98          股票简称:中南传媒          编号:临 2025-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传媒”)于 202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博集”)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向参股子公司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集影业”)提供 2,500 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2 年,贷款年利率 2.85%,由黄隽青、刘洪、王勇三位自然人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以上内容详见《中南传媒关于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编号:临 2025-037)。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南博集与博集影业及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南博集与黄隽青、刘洪、王勇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黄隽青、刘洪、王勇三位自然人将其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523 号楼 7 层 2083 的不动产办理了最高债权额 3,500 万元的抵押登记。合同内容具体如下:

  一、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1.合同各方基本情况

  (1)委托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404757

  成立日期:2011 年 01 月 14 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亦翔

  公司注册资本:6,914 万元

  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海博道畅景公寓 2 号楼二层 210-1。

  公司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兼零售,中国内地已正式出版图书内容的网络(含手机网络)传播,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版权贸易,会展服务,物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工艺品(文物及监管物品除外)、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经营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借款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16082884

  成立日期:2015 年 8 月 7 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隽青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523 号楼 8 层 2083;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融科中心 B座 12层 1201-C。

  公司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摄影服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受托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常震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189 号

  2.合同主要条款

  (1)贷款方式:中南博集通过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对博集影业进行委托贷款;

  (2)委托资金:人民币 2,500 万元整;

  (3)贷款期限:2 年,自 2025 年 9 月 30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止;

  (4)贷款利率: 2.85%;

  (5)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6)逾期利率:即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付罚息的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7)挪用利率:即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时应付罚息的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

  (8)计息、结息方式: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或 21 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9)提前还款: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不收取借款人违约金;

  (10)代理手续费及支付方式:代理手续费为 0.0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1)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方式:由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签名即可)起生效。本合同与借款凭证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借据约定为准。

  二、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黄隽青、刘洪、王勇;

  抵押权人: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抵押内容:黄隽青、刘洪、王勇三位自然人以共有不动产(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43797号)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500万元整;

  抵押不动产坐落: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7层2083;

  担保范围:主债权;

  债务人:北京博集天卷影业有限公司;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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