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5-049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为不少于700万股(含),且不超过1,350万股(含),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上限1,350万股(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80元/股(含)测算,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13,23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金额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及《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截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5年1月3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回购数量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70%,成交价格为7.0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040,00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7日、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7月3日和2025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和2025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达到总股本的2%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4、截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0,3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48%,最高成交价为7.0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9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9,987,18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施回购符合既定方案,本次回购股份若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实施完成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完成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0,39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48%,根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测算,并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股票回购: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公司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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