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律监督再审终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诉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案中,本诉涉案金额为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为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民再 252 号,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纠纷一案由福建高院裁定提审,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三级法院五轮审理。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宁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二轮审理,三明中院裁定驳回重审;第三轮重审,泰宁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并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四轮审理,三明中院于2019年4月16日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第五轮审理,2019年12月23日福建高院驳回世丰木业的再审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2020 年2月28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明市检)
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程序,2020年5月26日,世丰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三明市检决定终结审查;2021年4月,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第二次提起法律监督,世丰木业在2020年5月的申请监督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检察院对原始账册进行调取核对的要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27日、2021年4月1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临2019-080、临2019-103、临2020-016、临2020-035、临2021-012)。
二、本次民事监督立案再审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022年4月,三明市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账册进行审核,并出具了调查材料。
2025年1月23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通知,三明市检于2025年1月10日决定对本案提起抗诉,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检”)审查。
2025年4月,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检的闽检民监[2025]Z1号《通知书》,载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民事监督一案,福建省检经审查已于2025年3月31日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
2025年6月,泰宁林场收到福建高院(2025)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252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载明:本案由福建高院提审(再审)。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三、本次民事判决结果(终审)
近日,泰宁林场收到再审法院福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民再 252 号),法院就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民事判决、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
2.解除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承包青杉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3.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3834486.90元及利息394854.31元(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尚欠承包费已扣除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2015年度幼林管护费及水电费134280元);
4.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应补偿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2501740 元;
5.驳回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70685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113元,依法减半收取35056.50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52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7104.5元。鉴定费4100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28元,由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84元,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5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六、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判决后,将进入继续执行程序,目前尚无执行结果信息。
2.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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