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2.7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12.71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10月1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及2025年8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使用自有资金1亿元(含)至2亿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及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0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回购方案,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12.7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2.71元/股(含)。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未进行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如下:
虚拟派发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4,714,570,842股×0.05元)÷4,716,787,742股≈0.05元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76-0.05)÷(1+0)≈12.71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71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867,821股(含)至15,735,641股(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至0.3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后续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及2025年8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使用自有资金1亿元(含)至2亿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及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21.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7%,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9.07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8.94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01.4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5年上半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478,001.0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20,925,636.82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母公司可供股东现金分配的利润为3,052,432,512.40元,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A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不超过0.50元(含税)。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716,787,742.00股为基数,扣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216,900.00股计算,本次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235,728,542.10元(含税),占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5.16%。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派发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4,714,570,842股×0.05元)÷4,716,787,742股≈0.05元
虚拟分派的公司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元)÷(1+0)=前收盘价格-0.0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普通证券账户持股部分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存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3577113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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