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5-09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第五期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8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2025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和《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65)。2025年1月13日,公司第一期回购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本次注销股份2,206,36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125.3874万股变更为15,904.7514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1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一期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 第五期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5年8月4日,公司首次实施第五期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五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届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66,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4.43元/股,最低价为9.8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10,449,243.1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本期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公司本期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 第五期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5年6月12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五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自公司首次披露第五期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第五期回购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2025年1月13日公司第一期回购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本次注销股份2,206,36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1,253,874股变更为159,047,514股。
五、 第五期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期总计回购股份966,849股,将在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本公告披露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本次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帕瓦 公告编号:2025-09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派钴业”或“被告”)向原告返还39,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浙0681民初2069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方琪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19 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PW-GP20241125的《采购合同》,就原告向被告采购货值39,449,600元的硫酸钴达成合意,合同第8.1条、第8.2条约定如供应方逾期交货20日及以上的,视为供应方未能交付产品,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供应方应承担未履行部分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对此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9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且逾期超过2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2、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9,000,000元及该款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3、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89,92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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