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信至诚”)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8,068,83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8,068,83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关于同意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707,826股,并于2022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6,831,30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299,9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31,308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8,068,83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1.7144%,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0月20日(因解除限售日期2025年10月1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增22,479,02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9,310,328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已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增32,923,86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2,234,195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已于2024年6月17日实施完毕。
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增48,727,32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0,961,519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已于2025年6月11日实施完毕。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凯通过北京信安春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监事邵水力、姚磊通过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炜、张恒、刘明霞通过信安春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人员除遵循信安春秋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①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④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则的相关规定;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3、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包括:蔡晶晶、陈俊、张凯、李炜、张雪峰、孙义、郑皓、郑斐斐、黄平,其中蔡晶晶、陈俊需要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张凯、李炜需要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此外,所有核心技术人员进一步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4、公司股东信安春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晶晶,实际控制人蔡晶晶和陈俊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永信至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永信至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8,068,835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714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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