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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018,931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549,81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9,810,200股×0.1000000元/股=54,981,020元。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0.983861元=54,981,020÷558,829,131×10。

  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3861元/股。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已获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为9,018,931股。根据中期分红预案,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分配方案为:以本次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018,931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549,81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981,020元。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018,931.00股后的549,81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0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10月10日至登记日:2025年10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9,810,200股×0.1000000元/股=54,981,020元。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0.983861元=54,981,020÷558,829,131×10。综上,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3861元/股。

  (二)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27),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回购价格上限将由9.90元/股调整为9.8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2.具体测算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9.90元/股-(54,981,020元÷558,829,131股)=9.90元/股-0.0983861元/股≈9.80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10月20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联系人:罗雪艳

  3.咨询电话:0838-2304235

  4.传真电话:0838-230422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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