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25-048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经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完成经营范围及住所的变更,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94649150X
名称:汕头乐凯胶片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0日
住所:汕头市护堤路170号(彩1号楼)(一照多址)
经营范围: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摄影扩印服务。(另一经营住所: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信息大厦6B06-6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25-049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乐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光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使用2014年闲置募集资金2,462.95万元、2018年闲置募集资金6,537.05万元,共计9,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要求,为规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乐凯光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8号)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991,735股,每股发行价19.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8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673,513.36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2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2号)批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73,082股,每股发行价6.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3.9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36,586,528.51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月1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勤信验字【2020】第0004号《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5年10月1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乐凯光电(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及截至2025年9月20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6020219300160314,截至2025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462.95万元。
1.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6020219300160438,截至2025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6,537.05万元。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亮、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良、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想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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