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浦东大道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上海银行浦东大道支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湖北自贸区武汉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汇谷向中行湖北自贸区武汉分行申请12,000万元期限为十五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汇谷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示范区分(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交通银行示范区分(支)行申请1,1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向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319.82万元期限为七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鼎集向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申请5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鼎集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苏州舟过重山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夏健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24,719.82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大道支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②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②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③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
债务人:成都鼎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③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④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鼎集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李鑫、苏州舟过重山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夏健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二) 《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 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债务人: 武汉永鼎汇谷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分 ( 支 ) 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100万元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 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 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 期日为准。
是否有反担保:否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19.82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302,976.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8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204,806.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11%。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告正文第三部分提示的相关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上述10月10日、10月13日二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换手率分别为28.15%、21.97%,高于日常换手率,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25年10月10日,公司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分别为352.56、 62.10,公司所处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分别为26.89、24.94注1。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涨幅较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二)公司于 2025年9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永鼎股份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0)。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3,859,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期间为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控股股东的减持风险。
四、 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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