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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86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48,136,91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426,929.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3,314,13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5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4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581,56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7%。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5,895,69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306,5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邱建军、崔玲、苏志忠、李振建、王花已回避表决。议案1.00、2.01、2.02、4.00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87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七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选举李振建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经审查,李振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李振建将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并与公司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李振建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李振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至2013年11月,青岛海尔集团历任质量部长、生产部长、产品研发部长;2013年11月至2023年12月,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历任总工程师、总经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任公司化工设备事业部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赫达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振建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5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振建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振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88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1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23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230,000.00元;同时,受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转股等因素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48,136,913元减至347,906,913元,公司总股本由348,136,913股减少至347,906,913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证券部

  联系人:毕松羚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上述指定地点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说明

  以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的,请在申报前与公司联系,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并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30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9月25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5年9月26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5年10月13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348,136,91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426,929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52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895,6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18%。

  1. 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314,1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50%。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81,5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7%。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43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6,5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417,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866%;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18%;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28,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5.2870%;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836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6%;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18%;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924%;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06%。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4%;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2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860%;弃权10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06%。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4%;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18%;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77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1%;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2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743%;反对1,418,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8860%;弃权100,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3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94%;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2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8,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0833%;反对1,41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9226%;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57%;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62%;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82,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9230%;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3.0738%;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031%。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72,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59%;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62%;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79%。

  其中,同意1,78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3.9321%;反对1,42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3.0738%;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94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67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1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90,0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8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1940%;反对1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0831%;弃权90,0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2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增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8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59%;反对1,42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754%;弃权8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同意1,797,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3706%;反对1,423,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3.0372%;弃权8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592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邱建军、崔玲、苏志忠、李振建、王花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141,403,559股。

  表决情况:同意141,24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54%;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85,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1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7205%;反对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749%;弃权85,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3046%。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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