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工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职工董事张溯枫女士的辞职报告。张溯枫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务。辞职后,张溯枫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公司纪委副书记、审计部总经理、纪律检查室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二、职工董事任职情况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鉴于张溯枫女士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务,会议选举王智坚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4日
附:职工董事简历
王智坚 男,1969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齐齐哈尔市工商银行建华支行出纳员,工商银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分行出纳员,黑龙江省工行信托公司证券部交易员科员,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志丹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总监、上海凌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自贸实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与实施具体的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60,899,2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375,072.39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39元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51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即“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相关税收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967667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