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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7%;

  2、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 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2025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1、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万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3日,上市日为2024年10月1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0月13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75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75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7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7人。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其中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将对另外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5人。

  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而对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度考核结果,本期75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除限售622,160 股,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886,272股的比例为0.27%。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表中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实际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同意公司为此7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除限售622,16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下午15:00点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表:

  

  2、 上述提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提案1.00”和“提案2.00”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3.00”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 上述“提案1.00”、“提案2.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0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025年10月31日下午14:30~15:00。

  采取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5年10月31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德明利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电话:0755-2357 9117

  电子邮箱:dml.bod@twsc.com.cn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09”,投票简称为“德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召开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签字页)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种类: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于登记截止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也可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此表。

  3、如股东或代理人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因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表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37,534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26,280股的7.13%,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478,428股的0.02%。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6,280 股调整为488,746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7人调整为81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1,613股及激励对象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12、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1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5年6月26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20、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231,613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2025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22、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991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7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13,991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9日上市流通。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共为37,534股,鉴于上述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534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37,534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26,280股的7.13%,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886,272股的0.02%%。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万股调整为114.1927万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万股调整为23.1613万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497,700.84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股本结构为公司2025年9月30日股本结构。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3)上表中“本次变动后”股本结构未考虑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37,534股,由226,886,272股变更为226,848,738 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按照《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回购注销该6名离职员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534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497,700.84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1,558,480股的0.20%,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886,272股的0.001%。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股调整为1,555,4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万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 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2025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1、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万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2,200股,尚未解除限售。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权益分派,该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00股调整为3,080股。

  鉴于该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3,08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1,558,480股的0.20%,占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26,886,272股的0.001%。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 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98,406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股本结构为公司2025年9月30日股本结构。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3)上表中“本次变动后”股本结构未考虑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3,080股,由226,886,272股变更为226,883,192 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按照《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回购注销该1名离职员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80股,回购价格按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98,406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9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45人,其中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4年度业务收入15.75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21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95.44亿元,收费总额2.82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指拟聘任本所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4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三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426.3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9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9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0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项目组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娇娜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了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罗学进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2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3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汤艳群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010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8 家,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是基于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5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其他报告如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等不另行收费)。2025度公司业务规模较上年呈较大幅增长,因此2025度审计费用较上年也有较大增长。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5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其他报告如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等不另行收费)。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5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其他报告如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等不另行收费)。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10月14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李国强、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6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534股,回购价格按13.2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497,700.84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80 股,回购价格按31.9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约为98,406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同意公司为此7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除限售622,160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5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2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其他报告如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等不另行收费)。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下午15:00 点,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深圳新一代产业园公司1栋2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前述议案(一)、议案(二)、议案(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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