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8版)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全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三、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三、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对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五、风险揭示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七、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当日),基金管理人不办理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开始开放赎回且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2、锁定持有期: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3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5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5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5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自第一个封闭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1日(周一)生效。那么,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2月1日(周一),第一个封闭期的结束日 2016年4月30日(周六)。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5月3日(周二),其中5月1日-5月2日为“2016年五一放假”。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有9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的结束日为2016年5月13日(周五)。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5月14日(周六),以此类推。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3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六、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02号文准予注册,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01月22日正式生效。2025年XX月XX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XXXX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XX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费用、增设C类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XX月XX日起,原《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生效。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15点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7项、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虽有上述约定,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易的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7项、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易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能够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应先将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予以确认后,将其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并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它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九、基金份额折算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未约定的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下转D40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