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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9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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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三、投资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4、债券投资策略(5)信用策略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3)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7、开放期投资策略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是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并且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作为股票和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15%、85%,可以使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三、投资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国内A股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在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适度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以增强整体收益。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5、债券投资策略(5)信用策略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外部评级需在AA以上(含AA),此处信用评级机构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且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如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在基金投资上,本基金可投资全市场的股票ETF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ETF,由于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走势的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当同一标的指数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选择优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通过内外部研究对有关基金进行多维度分析,并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内,审慎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配置策略;(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3)选股逻辑;(4)风险控制策略。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新品种、新交易形式、新衍生品将增加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品种及相关衍生品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新品种或新衍生品,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等,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述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19)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3)、(5)、(16)、(17)、(18)、(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分别作为债券资产、转债资产、国内股票类资产、香港股票类资产的比较基准,并将权重确定为80%、5%、7%和3%。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范围涉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即本基金是一只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通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2、估值的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9、基金估值方法(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十、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12、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8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4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七)临时报告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十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5、本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临时报告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5、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3、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六)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十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十七)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1、不可抗力;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投资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投资权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25年XX月XX日起,《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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