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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5-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代建工程款及投资收益137,460,555.61元,案件受理费184,245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账务处理及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项目建设合同纠纷被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5-052)。

  二、调解情况

  2025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崇左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桂14民初10号,具体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确认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标准厂房三期鑫科精密电子铜带一期项目实际由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并代建,资产实际产权归属于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为此,本案相关费用结算,由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

  2、各方当事人确认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标准厂房三期鑫科精密电子铜带一期项目垫付代建工程款总额为129,203,860.69元。

  3、各方当事人确认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标准厂房三期鑫科精密电子铜带一期项目投资收益为23,256,694.92元,并扣除已付1,500万元,下剩8,256,694.92元。

  4、以上第二、三项款项总额为137,460,555.61元,由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付4,000万元,2025年11月30日前付4,000万元,剩余57,460,555.61元于2025年12月15日前付清;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以上债务,如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上述付款完成以后,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投资收益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督促、协助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过程中,如涉及需要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予提供配合。

  7、本案案件受理费736,980元,减半收取368,490元,由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4,245元,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184,24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调解达成一致,本次诉讼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广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账务处理及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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