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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电力装备园魁星街666号公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文东先生。

  7、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9人,代表股份136,44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0,6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7人,代表股份5,788,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7人,代表股份5,788,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7人,代表股份5,788,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2%。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7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5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弃权1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27%;反对5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9%;弃权1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6%;反对4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0%;弃权1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40%;反对4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5%;弃权1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2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8%;反对4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5,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450%;反对4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6%;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2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6%;反对4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3%;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24%;反对4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0%;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7%。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79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6%;反对5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9%;弃权1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23%;反对5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4%;弃权1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2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2%;反对4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7%;弃权1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87%;反对4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3%;弃权1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4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0%;反对4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4%;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8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85%;反对4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61%;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4%。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3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4%;反对4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1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4,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22%;反对4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4%;弃权1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5]0142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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