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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2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沈正华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5-039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增设公司联席董事长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内容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选举李敬祖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朱利祥、马洪培、王磊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和工作需要,增设联席董事长职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选举联席董事长的程序合法有效,李敬祖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5-037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沈正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有:王雪娟,沈正华,陆周良,沈中海,独立董事朱利祥,独立董事马洪培;独立董事申屠宝卿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有:潘晓翔,朱金桃,严良丰;

  3、董事会秘书沈正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超青、郑宇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4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吴超青、郑宇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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