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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证券代码:002367              公告编号:2025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任情况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吴贤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安排以及吴贤女士个人原因,吴贤女士自愿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以助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工作的有序推进。辞去董事职务后,吴贤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吴贤女士原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吴贤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贤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3万股。吴贤女士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吴贤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吴贤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崔清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崔清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通过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崔清华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7年至今服务于公司,历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培训中心总经理,现任战略与品牌市场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清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73万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55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0月16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6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210,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45%。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734,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5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5,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5,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1%;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1,02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1%;弃权8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0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2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9%;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3%。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4,102,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67,3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2%;反对916,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8%;弃权191,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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