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和《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现将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17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2025年10月16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权益登记日2025年9月17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248,407,830.96份,参与投票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72,781,304.56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69.56%,达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72,781,304.56份集合计划份额同意,0份集合计划份额反对,0份集合计划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集合计划份额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0元,合计为30,000元,以上费用从本集合计划资产列支。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于原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管理人于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1月14日设置20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期间,可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拟赎回、转换转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在不晚于2025年11月14日15:00前提交赎回、转换转出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时间。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换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安排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本集合计划于2025年11月15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3、《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办妥后,《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届时可登录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htzg.com)查询详细信息。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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