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盟升电子
股票代码:688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湖北路西段199号2栋3单元4层403号
通讯地址: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湖北路西段199号2栋3单元4层40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8室
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268号403室
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向荣
住所:成都市天府新区润朗路*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盟升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向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513***19800311****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麓湖北路西段**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向荣为荣投创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盟升志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盟升创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向荣与荣投创新、盟升志合、盟升创合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为公司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者的赋能,快速打通行业渠道、扩宽市场版图,借助其行业洞察力与资源整合能力,精准捕捉产业变革趋势,在产业链上下游建立深度协同的竞争壁垒,最终实现资本价值、产业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共振,为长期可持续增长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而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未来将与公司围绕卫星产业协同发展建立长期合作,依托公司在卫星应用领域的核心优势与受让方的平台资源,以平台式路径推进产业链协同,深度承接产业发展红利,充分整合区域内技术及资源,打造更多业务增长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向荣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盟升电子无限售流通股60,680,8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14%,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向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0,180,82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6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1,0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30.90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27X
转让方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7992321P
转让方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006
转让方4:向荣
公民身份号码:513***19800311****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K3UT02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转让方合计持有盟升电子60,680,828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盟升电子股本总额为167,918,462股,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36.14%)。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载明盟升电子股本总额及标的股份占比均为截至2025年10月15日的数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调整外,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比例以登记时盟升电子总股本计算为准。
(三)各转让方股份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90元,该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肆拾伍万元整),其中:应付转让方1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6,657,6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应付转让方2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121,7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应付转让方3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043,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应付转让方4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626,9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
3、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各转让方获得的每股对应分红(含税),“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亦将相应下调。
4、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如下:
(1)首期预付款: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接到各转让方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64,890,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45,331,536.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1,424,348.00元,向转让方3支付3,808,734.00元,向转让方4支付4,325,382.00元;
(2)第二期付款: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材料并取得《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97,33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67,997,304.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7,136,522.00元,向转让方3支付5,713,101.00元,向转让方4支付6,488,073.00元;
(3)第三期付款: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62,22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113,328,840.00元,向转让方2支付28,560,870.00元,向转让方3支付9,521,835.00元,向转让方4支付10,813,455.00元。
(四)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各转让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各转让方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2)不得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收购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3)不得利用股东地位促使目标上市公司停止或改变主营业务或作出任何损害目标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五)交割
1、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2、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资料。
3、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
4、交割日标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六)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声明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义务,亦构成该方违约。
3、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追究责任、维护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
4、转让方违约责任:
若因转让方原因(如标的股份权利瑕疵等)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或办理过户申请,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如解除质押、解决纠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等)。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转让方应收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除前述违约金外,转让方无需承担任何惩罚性违约金责任。
5、受让方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期支付任一期价款,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暂停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标的股份存在新增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或存在法院冻结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各转让方应确保过户前恢复标的股份至无任何新增权利负担及权利瑕疵的状态。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程序,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且应视为因各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意见书、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4款的约定追究各转让方违约责任。过渡期内,若目标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被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以下程序后生效:
(1)各方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捺印;
(2)各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各方对本协议加盖骑缝章。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88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不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卖出情况如下:
备注:股份变动比例按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167,918,462股为基数计算。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向 荣
日期:2025年10月1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盟升电子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 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向 荣
日期: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18045 转债简称:盟升转债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投创新”)、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志合”)、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创合”)与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引领资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川发引领资本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荣投创新、盟升志合、盟升创合与川发引领资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转让价格为30.90元/股,转让总价为324,450,000.00元;其中,川发引领资本应付荣投创新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6,657,680.00元,应付盟升志合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121,740.00元,应付盟升创合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043,670.00元,应付向荣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626,910.00元。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注:上表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项之和可能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希望为公司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者的赋能,快速打通行业渠道、扩宽市场版图,借助其行业洞察力与资源整合能力,精准捕捉产业变革趋势,在产业链上下游建立深度协同的竞争壁垒,最终实现资本价值、产业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共振,为长期可持续增长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而川发引领资本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未来将与公司围绕卫星产业协同发展建立长期合作,依托公司在卫星应用领域的核心优势与受让方的平台资源,以平台式路径推进产业链协同,深度承接产业发展红利,充分整合区域内技术及资源,打造更多业务增长级。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1基本情况
2、转让方2基本情况
3、转让方3基本情况
4、转让方4基本情况
上述转让方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27X
转让方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7992321P
转让方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006
转让方4:向荣
公民身份号码:513***19800311****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K3UT02
(二)释义
1、目标上市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盟升电子、股票代码:688311)。
2、各转让方:指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转让方4,合称“各转让方”。
3、各方:指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各方”。
4、标的股份:转让方1所持盟升电子7,335,200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4.37%),转让方2所持盟升电子1,848,600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1.10%),转让方3所持盟升电子616,300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0.37%),转让方4所持盟升电子699,900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0.42%),前述各转让方合计所持盟升电子10,500,000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6.25%)。
5、本协议:指各方订立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包括协议主文、所有附件及各方就修改、补充协议主文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声明、承诺、确认函、无异议函件等。
6、股份转让价款:即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30.90元与标的股份数量1050.00万股的乘积,即受让方按照本协议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肆拾伍万元整)。其中,向转让方1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26,657,6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向转让方2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7,121,7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向转让方3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9,043,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向转让方4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1,626,9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
7、其他:指本协议中的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转让方合计持有盟升电子60,680,828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盟升电子股本总额为167,918,462股,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36.14%)。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载明盟升电子股本总额及标的股份占比均为截至2025年10月15日的数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调整外,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比例以登记时盟升电子总股本计算为准。
(四)各转让方股份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90元,该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肆拾伍万元整),其中:应付转让方1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6,657,6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应付转让方2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121,7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应付转让方3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043,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应付转让方4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626,9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
3、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各转让方获得的每股对应分红(含税),“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亦将相应下调。
4、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如下:
(1)首期预付款: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接到各转让方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64,890,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45,331,536.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1,424,348.00元,向转让方3支付3,808,734.00元,向转让方4支付4,325,382.00元;
(2)第二期付款: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材料并取得《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97,33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67,997,304.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7,136,522.00元,向转让方3支付5,713,101.00元,向转让方4支付6,488,073.00元;
(3)第三期付款: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62,22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113,328,840.00元,向转让方2支付28,560,870.00元,向转让方3支付9,521,835.00元,向转让方4支付10,813,455.00元。
(五)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各转让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各转让方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2)不得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收购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3)不得利用股东地位促使目标上市公司停止或改变主营业务或作出任何损害目标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六)交割
1、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2、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资料。
3、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
4、交割日标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七)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声明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义务,亦构成该方违约。
3、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追究责任、维护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
4、转让方违约责任:
若因转让方原因(如标的股份权利瑕疵等)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或办理过户申请,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如解除质押、解决纠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等)。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转让方应收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除前述违约金外,转让方无需承担任何惩罚性违约金责任。
5、受让方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期支付任一期价款,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暂停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标的股份存在新增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或存在法院冻结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各转让方应确保过户前恢复标的股份至无任何新增权利负担及权利瑕疵的状态。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程序,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且应视为因各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意见书、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4款的约定追究各转让方违约责任。过渡期内,若目标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被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以下程序后生效:
(1)各方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捺印;
(2)各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各方对本协议加盖骑缝章。
(九)其他
川发引领资本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自标的股份登记到受让方名下之日起算)的18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在前述承诺期间内,如目标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受让方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川发引领资本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2
转债代码:118045 转债简称:盟升转债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公司”、“上市公司”)与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引领资本”)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务实创新、合作共赢”的原则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各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等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金额,对公司2025年度及未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需视下一步具体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6日,公司与川发引领资本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航空航天以及卫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借助公司的研发实力、先进的制造能力、丰富的产业资源以及发挥川发引领资本带动和产业引导作用,双方共同推进航空航天以及卫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2、协议对方与公司的关系
2025年10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合称“转让方”)与川发引领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0,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转让给受让方。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川发引领资本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标
党的二十大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战略部署,2023年《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宽商业卫星在轨服务和卫星数据信息服务,发展空天信息产业,推动北斗规模应用、卫星互联网应用示范”。为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卫星互联网的政策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航空航天以及卫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借助盟升电子的研发实力、先进的制造能力、丰富的产业资源以及发挥川发引领资本带动和产业引导作用,双方共同推进航空航天以及卫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合作内容
(1)产业资源合作
川发引领资本组织协调四川发展(控股)公司体系内及区域内优质企业与盟升电子进行产业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在通信导航、低空经济、卫星互联网、能源电网、高端元器件、高端制造等领域方向上,充分发挥双方市场资源能力、产品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共同优化市场策略,联合进行产品布局,共同探索合作新机遇,联合开拓新市场。
(2)资本运作合作
双方充分发挥川发引领资本的资本运作优势和资本运营功能,依托盟升电子在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的链主优势,探索在卫星通信、测控遥控、导航定位和低空经济等重要领域开展多维度资本运作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产业链并购投资、创新业务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外延式高质量发展。
(3)技术创新合作
双方共同推动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突破,在各自优势领域加强技术合作,提升产业链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双方共同开展科技创新,联合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解决核心“卡脖子”问题,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
(4)人才交流合作
双方加强人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共建人才培养机制、互派专业人员交流学习、联合开展培训项目、共享专家资源等方式,促进人才能力提升与知识共享。鼓励双方人才在技术攻关、管理创新、项目实践等方面开展深度协作,推动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战略合作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金额,对公司2025年度及未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需视下一步具体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公司与川发引领资本的战略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发挥双方产业及资源优势,共同推动双方深度发展,是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务实创新、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具体项目的合作主体、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另行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具体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盟升电子
股票代码:688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4栋1单元1楼32号
通讯地址:中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4栋1单元1楼3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盟升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转让方希望为公司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者的赋能,快速打通行业渠道、扩宽市场版图,借助其行业洞察力与资源整合能力,精准捕捉产业变革趋势,在产业链上下游建立深度协同的竞争壁垒,最终实现资本价值、产业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共振,为长期可持续增长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而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未来将与公司围绕卫星产业协同发展建立长期合作,依托公司在卫星应用领域的核心优势与受让方的平台资源,以平台式路径推进产业链协同,深度承接产业发展红利,充分整合区域内技术及资源,打造更多业务增长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下转C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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