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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165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60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领裕和中国银行之间自2025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向下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苏州领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借款期限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600万元的债权构成本《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主债权的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3、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2025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6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246,173.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62.9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149,455.7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472.6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3,245.2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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