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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4

  

  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以市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强制卖出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的3,500,000股股份。

  近日,公司收到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万国江先生所持股份于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16日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754,23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0%,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由25,880,924股减少至23,126,6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9.38%降低至8.38%;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30,342,596股减少至27,58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11.00%降低至10.00%,权益变动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具体事项如下:

  一、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注:以上所有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万国江先生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被动减持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内容一致,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

  3、本次权益变动后,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23,126,6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8.38%,其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58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00%。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万国江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6、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的万国江先生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被动减持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恒股份

  股票代码:300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万国江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唐芬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一致行动人):万涛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万国江先生与唐芬女士为配偶关系,万国江先生与万涛先生为兄弟关系。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个人持有公司股份23,126,6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38%。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58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科恒股份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1万国江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司法强制执行而导致其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以市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强制卖出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的3,500,000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司法强制执行事项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342,5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00%;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万国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女士、万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58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0%,权益变动触及1%及5%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万国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126,693股,其中已质押股份20,373,113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8.09%,占公司总股本的7.38%。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21,077股,其中已质押股份2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74%,占公司总股本的0.01%。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万国江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唐芬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经核查,唐芬女士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唐芬女士在其他公司任职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其附表、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万国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唐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名):万涛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万国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唐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名):万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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