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1、对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项目,继续实施部分项目并延期至2026年12月前建成,终止实施部分项目;对宁夏港兴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终止实施部分项目、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完成部分项目的中试并基于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业务布局,未来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完成该部分项目的建设;2、结合继续实施的募投项目、原项目部分装置技改需求、新项目建设需求的实际情况,除预留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实施的原募投项目及技改所需资金,将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共计26,772.80万元投入新项目“10万吨/年多碳醛醇酯等产品项目”和“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重新论证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管理新募投项目“10万吨/年多碳醛醇酯等产品项目”的资金;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管理新募投项目“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同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20日,公司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情况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一: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宁夏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静波、田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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