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79,740.0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23,532.28万元。鉴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6,800万元,具体如下:

  1、 公司拟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芦墟支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商行芦墟支行申请总额合计1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农商行芦墟支行担保金额12,0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12,0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2、 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总额合计4,6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农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4,6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4,6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3、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建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总额合计2,2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建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担保金额2,2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2,2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4、 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总额合计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担保金额5,0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6,7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减少1,700万元。

  5、 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总额合计1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新增与广发银行苏州分行担保金额13,000万元生效后,前期与该行签订的担保协议13,000万元将解除,担保金额不变。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6.17%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4,6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2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3,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保证担保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墟支行

  债务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④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保证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截至2025年10月20日,反担保方持有的部分主要资产价值约为508,036.04万元,扣除抵押及质押后的主要资产价值为212,567.13万元。反担保方持有的主要资产价值能够足额覆盖反担保金额,具备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主要系借新还旧,涉及银行的担保金额减少1,700万元,且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已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函》:“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作为永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承诺,未来由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9.82亿元”。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

  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且永鼎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永鼎集团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且实际控制人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永鼎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

  (五)本次会议由莫思铭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25-05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定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临 2025-060)。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思铭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功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炳如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思铭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功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炳如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莫思铭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功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炳如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2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 上午 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至11月14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zqb@yongding.com.cn)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1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 10:00-11:00举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上午 10:0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莫思铭

  总经理:路庆海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功军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国栋

  独立董事:韩坚(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会有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5年11月17日 上午 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至11月14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zqb@yongding.com.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范晟越

  电话:0512-63272489

  邮箱:zqb@yongding.com.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1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1号永鼎股份总部大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4日

  至2025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单位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异地股东可采取电子邮件、邮递函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2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3、登记地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1号

  邮政编码:215211

  3、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传 真:0512—63271866

  邮 箱:zqb@yongding.com.cn

  4、联系人:范晟越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