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90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7日以电话及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召集并主持,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李振建回避表决。
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110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李振建回避表决。
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0.7124%。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28日披露的《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四)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五)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六)2024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0,000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份。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八)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二、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情况
(一)第一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110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说明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30,000份予以注销。截至2025年10月1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于2025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8元/份调整为13.03元/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一)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简称:赫达JLC1。
(三)股票期权代码:037475。
(四)行权价格:13.03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0.7124%,具体情况如下:
注: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七)行权期间: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自主行权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八)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可行权期间,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期间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本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248万份全部行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七、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原则上由公司代扣代缴。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公司将予以注销。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行权价格为13.03元/份。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9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0.712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28日披露的《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4-071)。
(三)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四)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五)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3)。
(六)2024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0,000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份。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七)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八)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0,000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二、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为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41元/股,并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6.41元/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48,136,913股的0.7124%,具体情况如下:
注: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48万份。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行权价格为13.03元/份。
二、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8万股。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31012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赫达委托,担任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山东赫达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东赫达发布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山东赫达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激励计划和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山东赫达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林浩军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4年9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张俊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发行人在内部OA系统公示了《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均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7.2024年10月18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8.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认购拟授予的相关权益,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9人调整为116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总数由1,292万股调整为1,286万股;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4年10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以6.6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以13.2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林浩军回避表决。
9.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10.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11.2024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份和限制性股票6,430,000股。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12.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且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8元/份调整为13.03元/份,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41元/股,并将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3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毕于村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李振建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本次行权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18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 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可行权股票期权及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0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可行权股票期权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0.7124%。
本次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具体名单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具体名单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可行权股票期权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莹
经办律师:李 莹 刘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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