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4:30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8,442,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4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941,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0,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2%。
4、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786,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反对5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9%;弃权67,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44,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468%;反对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83%;弃权67,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9%。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3%;反对29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6%;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58,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29%;反对2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20%;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1%。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6,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8%;反对2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4%;弃权4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4,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43%;反对2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3%;弃权4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820,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9%;反对5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3%;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78,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51%;反对5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98%;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1%。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1%;反对2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7%;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29%;反对2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0%;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1%。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4,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3%;反对2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3,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01%;反对2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49%;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1%。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701,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90%;反对6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0%;弃权13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59,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160%;反对6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53%;弃权131,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7%。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6,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1%;反对2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4%;弃权4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43%;反对2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63%;弃权4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4%。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109,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2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7%;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8,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929%;反对2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0%;弃权42,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1%。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87,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2%;反对3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4%;弃权12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046,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081%;反对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5%;弃权127,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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