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参股公司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丰文化)通过增资取得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隆光电)25%股权。根据2022年11月和2023年11月实丰文化与超隆光电签订的《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企管)、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维)、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卓盛)等承诺超隆光电2024年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协议约定向实丰文化进行补偿。2024年8月,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盛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盈盛汇同意与陈伟共同且连带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责任。
2025年4月15日、5月7日,实丰文化披露的《关于超隆光电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关于业绩补偿款支付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根据超隆光电实际完成业绩承诺情况,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应对实丰文化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截至2025年9月19日,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共盈企管、佳禾维、江阴卓盛、盈盛汇向实丰文化支付了226.7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你们作为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279.60万元,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业绩承诺方切实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根据进展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利益,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关于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2号)。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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