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自当日起开始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云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王云先生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变更为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及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不变。

  王云先生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附:王云先生简历

  王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博士,正高级工程师。2014年7月至2024年12月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助理、管理室主任、研发部副部长、研发部部长、技术副总师、产品线总监、总经理助理、技术中心副主任、技术总师、副总经理、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和常务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截至目前,王云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王云先生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规定的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雅安”)、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光合”)、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金乌”)、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辰旭”)、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清联”)均系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自科技”)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未来”)的全资子公司,故中自雅安、彭州光合、连云港金乌、成都合辰旭、天津清联均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中自雅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8.00万元,公司本次为彭州光合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05.00万元,公司本次为连云港金乌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0.00万元,公司本次为成都合辰旭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30.00万元,公司本次为天津清联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中自未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53.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近日子公司中自雅安、彭州光合、连云港金乌、成都合辰旭、天津清联均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中自雅安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318.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中自雅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中自雅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50.00万元的质押担保,中自雅安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中自雅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343.20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2、彭州光合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205.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彭州光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彭州光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10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彭州光合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彭州光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253.01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3、连云港金乌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31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连云港金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连云港金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50.00万元的质押担保,连云港金乌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连云港金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475.09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4、成都合辰旭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17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成都合辰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成都合辰旭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成都合辰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196.26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5、成都合辰旭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26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公司与永赢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成都合辰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永赢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成都合辰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为100.00万元的质押担保,成都合辰旭与永赢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成都合辰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最高本金数额为312.36万元的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6、天津清联以售后回租方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为850.00万元,融资期限为6年。公司与苏州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天津清联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自未来与苏州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为天津清联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天津清联与苏州租赁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为天津清联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以上担保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供合计不超过25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其中,公司为中自未来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亿元。前述担保额度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相关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2、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3、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4、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注:被担保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人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318.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雅安成雅工业园坤三孵化园管理有限公司1,383.55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和320.96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343.20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中自雅安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638.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318.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雅安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中自雅安1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5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二)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205.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成都市先平包装印务有限公司982.08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253.01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彭州光合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471.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205.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彭州市光合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彭州光合1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1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三)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31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江苏汇浦新材科技有限公司1,500K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475.09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连云港金乌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660.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31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连云港金乌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连云港金乌1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5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四)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都合辰旭与永赢租赁同时开展了两次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两次业务均进行了担保,其中第一次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情况如下: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17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成都市龙泉黎明非标制造有限公司0.81778M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为196.26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306.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17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第二次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情况如下:

  1、保证合同

  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26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抵押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成都精益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2537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312.36万元

  担保范围: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债务人被要求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担保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3、质押合同

  (1)合辰旭新与永赢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476.00万元的应收账款

  担保金额: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26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中自未来与永赢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合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成都合辰旭100%股权

  担保金额:最高额本金为100.00万元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主合同所发生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拍卖、评估费等)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也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及/或租金调整情况,主债权应包含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五)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1、保证合同

  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总额8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2、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源和道7号(日丰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屋顶)3.58MW光伏电站

  担保金额: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总额8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利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抵押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质押合同

  (1)天津清联与苏州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100%电费收益权

  担保金额: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总额8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2)中自未来与苏州租赁签订的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四川中自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中自未来持有的天津清联100%股权

  担保金额: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总额8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出质人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子公司中自雅安、彭州光合、连云港金乌、成都合辰旭、天津清联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担保额度是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的,中自雅安、彭州光合、连云港金乌、成都合辰旭、天津清联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2,153.00万元,均为对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7.6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或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