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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高速

  股票代码:60035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20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2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山东高速338,419,957股股份(占山东高速总股本的7%)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山东高速的权益。

  五、本次交易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524,644,220股A股股票,通过全资子公司ANHUI TRANSPORTATION HOLDING GROUP (HK) LIMITED持有49,981,889股H股股票,合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33.63%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作为安徽省内唯一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关注公路领域投资机会,扩大有效投资,服务公司主业发展。基于对山东高速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山东高速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高速的合作,促进在公路领域的战略协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山东高速338,419,95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山东高速股份。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股市走势情况,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公司股份进行增加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0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高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山高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山东高速338,419,957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状态的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19,957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下称“每股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下情形孰高为准:

  1、目标公司就本次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收盘价的9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自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双方选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标的股份转让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共管期内共管账户的对外付款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具体共管安排以双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双方应配合解除共管,共管账户如有除标的股份转让款外的资金余额(含利息),该余额归乙方所有。

  2、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3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3)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乙方将第二期7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依约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证券账户即为交割完成。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六)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目标公司董事并占有1个目标公司董事席位。前述公司治理目标之实现系乙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根本目的及前提之一;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应提供支持,以此确保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促成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但若因乙方或其提名的人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目标公司章程的要求,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目标未能实现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过渡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利润分配收益由甲方代为收取,在股份交割完成后由甲方将上述分配收益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股份包含其对应的新增股份,在新增股份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上述新增股份亦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目标公司发生有偿配股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出售目标公司股份,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锁定期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协议的生效

  1、甲方和乙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甲方和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或需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如需)。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予以变更、补充或解除,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在相关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条前款生效条件中任一条件已经不能或预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标的股份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能促成本协议第四条公司治理目标约定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等),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仍未纠正的。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山东高速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山东高速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汪小文

  签署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汪小文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21日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高速

  股票代码:600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高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山东高速338,419,957股股份(占山东高速总股本的7%)转让给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山东高速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山东高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速集团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山东省国资委直接持有高速集团70%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高速集团20%股权,合计持有高速集团90%股权,为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有效盘活高速集团国有资产、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速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皖通高速转让山东高速338,419,957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皖通高速的合作,促进在公路领域的战略协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速集团直接持有山东高速A股股份数量3,411,626,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57%。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速集团的直接持股数量将减少338,419,957股,持股比例从70.57%降至63.5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高速集团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皖通高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8,419,957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

  2025年10月20日,高速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集团公司协议转让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7%股份的议案》;10月21日,皖通高速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高速集团与皖通高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皖通高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由交易双方按约定向中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状态的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19,957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下称“每股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下情形孰高为准:

  1、目标公司就本次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收盘价的9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自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双方选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标的股份转让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共管期内共管账户的对外付款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具体共管安排以双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双方应配合解除共管,共管账户如有除标的股份转让款外的资金余额(含利息),该余额归乙方所有。

  2、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3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3)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乙方将第二期7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依约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证券账户即为交割完成。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六)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目标公司董事并占有1个目标公司董事席位。前述公司治理目标之实现系乙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根本目的及前提之一;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应提供支持,以此确保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促成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但若因乙方或其提名的人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目标公司章程的要求,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目标未能实现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过渡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利润分配收益由甲方代为收取,在股份交割完成后由甲方将上述分配收益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股份包含其对应的新增股份,在新增股份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上述新增股份亦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目标公司发生有偿配股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出售目标公司股份,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锁定期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协议的生效

  1、甲方和乙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甲方和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或需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如需)。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予以变更、补充或解除,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在相关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条前款生效条件中任一条件已经不能或预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标的股份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能促成本协议第四条公司治理目标约定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等),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仍未纠正的。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山东高速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系高速集团向皖通高速协议转让山东高速股份,高速集团对受让人皖通高速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皖通高速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高速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速集团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高速集团与皖通高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山东高速办公地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其峰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王其峰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2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公告编号:2025-070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转让方”)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2.SH,0995.HK以下简称“皖通高速”)于2025年10月2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8.92元/股的价格转让高速集团所持公司7%股份,即338,419,957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018,706,016.44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速集团持有公司3,411,626,8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57%,皖通高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高速集团持有公司3,073,206,9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57%,皖通高速持有公司338,419,9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

  ● 皖通高速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后,皖通高速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董事。

  ● 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尚需提交皖通高速股东大会审议,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相关股份的交割及过户能否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高速集团与皖通高速于2025年10月2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高速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以8.92元/股的交易价格向皖通高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338,419,95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交易旨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和品牌升级,积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发展,通过股权合作,增强区域重大战略协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共同探索扩大优质运输服务供给,全面提升综合能力、服务品质、运行效率和整体效益。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皖通高速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皖通高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状态的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19,957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下称“每股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下情形孰高为准:

  1、目标公司就本次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收盘价的9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自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双方选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标的股份转让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共管期内共管账户的对外付款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具体共管安排以双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双方应配合解除共管,共管账户如有除标的股份转让款外的资金余额(含利息),该余额归乙方所有。

  2、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3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3)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乙方将第二期7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依约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证券账户即为交割完成。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六)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目标公司董事并占有1个目标公司董事席位。前述公司治理目标之实现系乙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根本目的及前提之一;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应提供支持,以此确保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促成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但若因乙方或其提名的人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目标公司章程的要求,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目标未能实现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过渡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利润分配收益由甲方代为收取,在股份交割完成后由甲方将上述分配收益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股份包含其对应的新增股份,在新增股份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上述新增股份亦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目标公司发生有偿配股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出售目标公司股份,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锁定期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协议的生效

  1、甲方和乙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甲方和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或需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如需)。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予以变更、补充或解除,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在相关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条前款生效条件中任一条件已经不能或预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标的股份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能促成本协议第四条公司治理目标约定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等),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仍未纠正的。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展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皖通高速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交易后,皖通高速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董事。

  (四)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尚需提交皖通高速股东大会审议,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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