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37号)同意注册,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193,2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45,512,602.8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3,334,464.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09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4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致新锐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发致新智慧(上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四方监管协议中乙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升平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四方监管协议中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大厦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监管协议中主体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升平支行(监管协议中主体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大厦支行(监管协议中主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四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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