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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需补偿113,259,178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若股份不足,现金补偿金额为:7.66元/股×应过户股份数不足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由原告注销;以及需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17,671,624.56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 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京74民初2055号]。根据《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公司与被告钟君艳、陈援、钟金章、陈平、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君艳

  被告二:陈援

  被告三:钟金章

  被告四:陈平

  被告五: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原告于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向被告一定向发行的55,427,641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被告一应过户股票”)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并过户给原告,由原告注销;实际转让并过户的股份数不足的,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现金补偿金额=7.66元/股×应过户股份数不足部分)。

  2、请求判令被告二将其持有的原告于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向被告二定向发行的8,624,633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 被告二应过户股票”)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并过户给原告,由原告注销;实际过户股份数不足的,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现金补偿金额=7.66元/股×应过户股份数不足部分)。

  3、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17,671,624.56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将其持有的原告于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向被告四定向发行的1,064,770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 被告四应过户股票”)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并过户给原告,且由原告注销;实际过户股份数不足的,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现金补偿金额=7.66元/股×应过户股份数不足部分)。

  5、请求判令被告五将其持有的原告于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向被告五定向发行的48,142,134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被告五应过户股票”)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并过户给原告,且由原告注销;实际过户股份数不足的,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现金补偿金额=7.66元/股×应过户股份数不足部分)。

  6、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7、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方案及致歉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明确2016-2018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欢瑞影视累计未完成业绩承诺金额为24,668.60万元,陈援、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补偿股份数为115,566,178 股(取整)。

  2025年6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后,被告陈援、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未履行股票转让及过户义务,也没有配合办理股票的注销手续。并且,因钟金章已不再持有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钟金章依约应当进行现金补偿。

  三、其他诉讼累计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2,868.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组织包括管理层、业务、法务、财务、诉讼律师在内的专业团队,适时采取法律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京74民初2055号];

  (二)公司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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