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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查询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5-04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年9月24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公司”“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以现金方式购买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新奥控股”)持有的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绎游船”)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5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西藏旅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西藏旅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之日止,即2023年7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西藏旅游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西藏旅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四)新绎游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王芸、刘德军、郭树青访谈记录,其在核查期间亦有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习惯。

  王芸出具《承诺函》,确认:

  1、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西藏地域市场关注度和西藏旅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次重组终止事项披露于2025年9月25日,本人买卖西藏旅游股票发生于2025年8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情形。

  刘德军、郭树青出具《承诺函》,确认:

  1、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西藏旅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终止事项在2025年9月25日。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西藏国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核查期间内买入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的,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西藏旅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号),以及2024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号)。

  四、核查结论

  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在核查期间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函》,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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