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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新23转债” 赎回暨摘牌的 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5年10月29日

  ● 赎回价格:100.2192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0月30日

  ● 最后交易日:2025年10月24日

  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新23转债”停止交易。

  ● 最后转股日:2025年10月29日

  截至2025年10月24日收市后,距离10月29日(“新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3个交易日,10月29日为“新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新23转债”将自2025年10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新23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50.75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0.2192元/张(即合计100.2192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新23转债”已停止交易,公司提醒“新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新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0.75元/股的130%(即65.98元/股)。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新23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23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新23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新23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新23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50.75元/股的130%(即65.98元/股),已满足“新23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5年10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23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2192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1.00%×80/365=0.2192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192=100.2192元/张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192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175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192元(税前)。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新23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2192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新23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新23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23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0月30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新23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新23转债”停止交易;截至2025年10月24日收市后,距离10月29日(“新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3个交易日,10月29日为“新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八)摘牌

  自2025年10月30日起,本公司的“新23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新23转债”停止交易;截至2025年10月24日收市后,距离2025 年10月29日(“新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3个交易日,10月29日为“新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新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二)投资者持有的“新23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新23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2192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新23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新23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2192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新23转债”已停止交易,特提醒“新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志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007,4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98%,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均已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因个人资金需要,唐志华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746,074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公司股份的18.05%,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转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接到唐志华先生的通知,截至2025年10月23日,唐志华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683,400股,减持比例为1.97%,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10,400股,减持比例为0.98%;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73,000股,减持比例为0.99%。

  截至目前,唐志华先生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唐志华先生于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73,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9%。上述权益变动后,唐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9,021.4752万股减少至18,534.175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8.68%减少至37.70%,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唐志华先生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1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8%,本次权益变动后,唐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8,534.1752万股减少至18,053.135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7.70%减少至36.72%,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上述两个表格中的持股比例均以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491,680,564股计算得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志华先生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注1: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存在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上述股东持股比例被动减少情形,上述表格中的“减持比例”以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491,680,564股计算得出。“减持数量”符合减持计划内容。

  注2:“当前持股比例”以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491,680,564股计算得出。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三、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3.一致行动人信息

  

  (二) 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唐志华先生于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73,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9%。上述权益变动后,唐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9,021.4752万股减少至18,534.175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8.68%减少至37.70%,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唐志华先生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81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8%。

  本次权益变动后,唐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8,534.1752万股减少至18,053.1352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7.70%减少至36.72%,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注:上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 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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