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1万股进行作废。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2年12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斌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2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四)2023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五)2023年2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2月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以12.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9.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六)2023年10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9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以12.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七)2024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6.435万股进行作废。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八)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0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9.8840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5910万股由公司作废。
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九)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4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1万股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7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因考核部分不达标而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282号),公司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5.64亿元,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约为61.25%,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触发值(An),当期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80%,当期公司层面不可归属的比例为20%,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B”(含)以上的共计12人,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100%。因公司层面考核部分不达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1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前述两种情况合计作废1.8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亦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1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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