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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69版)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接D169版)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新增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新增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第五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新增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五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第六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内披露年度内本公司的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内披露年度内本公司的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及构成;(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及评价;……第一百〇一条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第一百〇九条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八)《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十三)《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十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十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

  (十六)《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十七)《内部问责制度》

  (十八)《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十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注:1、如涉及整条(款)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2、《公司章程》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涉及的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经营管理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除前述的制度外,修订的其他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及其他制度汇编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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