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重整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5年9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成都中院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炼石航空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准时召开,并对《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出席人员包括: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公司债权人、成都中院合议庭、管理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等。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评估机构代表、财务顾问机构代表。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3家,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2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147,271,362.46元;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数11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34,541,057.87元。
二、本次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分为十一项议程,包括如下:
1.管理人作《关于重整阶段性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关于财产状况的报告》;
3.管理人作《关于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4.法院宣读确定临时债权额《决定书》;
5.管理人介绍《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6.管理人介绍《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7.管理人作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机构进行补充说明,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8.管理人介绍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对《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9.管理人作《关于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的报告》;
10.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11.宣布表决结果。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炼石航空重整案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前。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共计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2,482,978,783.21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2,481,812,420.33元,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0,000.00元,无暂缓确认债权。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有三项表决事项,截至本次会议结束,相关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事项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3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3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4,541,057.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表决事项二:《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3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3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4,541,057.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二分之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表决事项三:《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分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债权人组的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2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2,147,271,362.4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147,271,362.46元的100%,超过三分之二。
(2)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普通债权人共1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11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34,541,057.87元,占普通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三分之二。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5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主持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博。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6人,代表股份483,143,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6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4人,代表股份174,032,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27%。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5人,代表股份446,564,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7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3人,代表股份137,453,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32%。
(三)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
此外,管理人代表及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415,012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5%;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564,727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50,285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68%;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68%;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
(四)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沈晨叶律师和王荣铎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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