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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5-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68人,代表股份219,60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43%。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16,1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51%。
(二)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3人,代表股份3,47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1%。
(三)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5人,代表股份3,47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2%。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608,438股。同意219,287,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0%;反对3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757%;反对3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07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608,438股。同意219,349,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2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6,7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5509%;反对2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1326%;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608,438股。同意219,337,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04,70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2057%;反对2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4778%;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31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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