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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二)2025年7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的申报时间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2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7.8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0月30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因公司尚处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自主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自主行权期,上述股本数据采用2025年10月26日的股本结构,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已经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和完成相关股份回购注销,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84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北京宝昂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北宝昂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累计担保情况

  

  注1:此处担保总额135,150万元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其中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83,300万元。

  注2:湖北宝昂最近一期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84.31%。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昂”)日常经营需要的融资正常开展,在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昂”)拟新增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北宝昂向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计人民币1,350万元的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及生产经营业务提供不超过等值439,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或反担保(此处担保包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供应商、客户、第三方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兑、票据、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业务及子公司购销等生产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事项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人:

  保证人:北京宝昂

  受信人:湖北宝昂

  授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工业园支行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

  5.保证期间:

  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后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

  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③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北京宝昂本次对湖北宝昂的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北京宝昂对湖北宝昂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湖北宝昂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亦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系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生,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审议批准。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为135,150万元人民币,对外担保余额为83,3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7.73%、66.40%。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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